【國安法】立法會三讀通過電檢條例修訂 影片上映須考慮國家安全

立法會三讀通過《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檢查員在評審電影時,須考慮國家安全的因素。
立法會三讀通過《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檢查員在評審電影時,須考慮國家安全的因素。

立法會今日(27日)三讀通過《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修例包括規定檢查員在評審電影時,須考慮國家安全的因素,亦賦權政務司司長,如果認為上映的電影不利國家安全,可以指示電影檢查監督撤銷就該影片已發出的准許證明等。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表示,修例的目的簡單直接,完善電影管理制,以有效防範及制止任何危險國家安全的行為,局方在6月時已更新電影檢查員指引,但單以行政指引並不足夠,需要修例訂出更清晰的規定。

修訂讓檢查員作出決定時充分考慮國家安全因素;賦權政務司司長如認為上映某些影片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可指示電影檢查監督撤銷該影片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 此外,如電影檢查監督認為影片上映可能不利於國家安全而需要更多時間作出決定,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可延長檢查員就每部影片作出決定的時限,每次不多於28天,以期讓檢查員有足夠時間詳細、審慎研究,以及諮詢法律意見。修訂訂明,如上訴個案涉及國家安全事務,審核委員會不會處理。

其他修訂包括對上映未獲豁免或核准的影片施加較重罰則,最高刑罰提高至監禁三年、罰款100萬元。

邱騰華相信,今次修例不會影響電影業界的正常運作,因為當局相信絕大多數電影不會涉國家安全考慮,而清楚訂明法例要求,有助電影業有所依從,不會誤闖「紅線」。就社會上有意見認為,修訂應該同時規管互聯網的電影,邱騰華則認為,電檢條例只適用於符合「上映」定義的電影,至於是否將條例下的電影檢查制度,包括預檢、送檢等要求及程序,延伸至現時規管範圍以外的情況,例如在互聯網發佈、而又不構成條例「上映」定義的影片,當局則需全面及小心研究。他稱,若要加入網絡規管,將超越本條例的範疇,亦涉及科技、政策等考慮,恐怕需要更多時間考慮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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